《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我们注意到第二款有个限制语:“除前款规定外。”根据第一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的情况是指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和虽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外的情况。那么,该情况是什么?一般来说,复议申请在审查后只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即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是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收到申请的复议机关受理,即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是复议申请既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也属于收到申请的复议机关受理。因此,第二款的含义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上可见,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审查期内未就受理情况予以告知,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程序违法,即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或虽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此时,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二是合法行为,即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
鉴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存在,绝不能因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便把该受理与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混为一谈,均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复议申请。
上述就是 行政复议第十七条,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