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查明被盗财物购买价格,可收集购买凭证等证据,按实际购买价格认定涉案金额。
(二)无法查明购买价格时,及时联系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配合提供相关物品信息。
(三)当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挥霍等无法追缴或形态被破坏,应尽量收集与该财物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购买时的描述等,以便估价机构准确估价。
(四)对于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的被盗财物,要向估价机构说明其使用情况等因素,助其合理估价。
(五)若盗窃的是记名有价支付凭证等,关注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以此计算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