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结案时间究竟是决定书送达日期、缴款日期、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还是结案报告日期?认识各不相同,多数同志认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即为结案日期。从法理上讲,结案,就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才能结案。所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当事人全面自觉的履行,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才可证明当事人已全面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这时才能认为案件结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不予处罚的;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综上所述,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才能视为案件终结。因此,立卷时的卷宗封面结案时间,应填写《结案报告》文书最后领导审批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