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审查起诉的基本期限。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二)清楚补充侦查的规定。需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提起公诉时间。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需补充侦查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