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仓储合同到期货物未拉走,仓储方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催告,催告后存货方仍逾期不提取,仓储方可留置货物优先受偿,存货方承担逾期仓储费和可能的其他损失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仓储合同到期,货物未被拉走时,若合同有对逾期情况的处理方式约定,仓储方按此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仓储方有权利催告存货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经过催告后,存货方依旧逾期不提取货物,仓储方可行使留置权,以货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存货方需承担逾期仓储费用,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而且,若存货方逾期未提取货物给仓储方带来其他损失,存货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此类仓储合同纠纷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