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虽然丧失了复议申请权,但仍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在知道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的海关纳税争议除外)以前述案例中的宏泰公司为例,虽然其复议申请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被复议机关受理,但只要仍在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内,该公司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即使宏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的规定,该公司在此之后还可以就有关处罚决定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或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