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要积极承担举证责任,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以推动诉讼进程。
(二)若发现审判人员在自诉案件审判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被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情况,由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三)检察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虽一般不进行抗诉,但应持续关注审判活动,对于发现的审判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