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情况:
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告知债权人先通过诉讼等途径向借款人追讨债务,等起诉借款人并强制执行后,借款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情况: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担保人可能要先替借款人偿还债务,之后担保人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要求借款人偿还自己代偿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