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拘留者,如果是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若情况特殊可延长1-4日;若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时间能延长到30日,检察院要在接到申请7日内做决定。所以当面临被拘留情况时,要清楚这些时间节点,维护自身权益。
(二)被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若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1个月;特定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2个月。当事人和家属可据此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