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规定,在拘留被拘留人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羁押,避免出现非法拘禁等情况,规范自身执法行为。
(二)若存在侦查需要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押,要以二十四小时为时间上限,在这个期限内完成送押工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及时送押的情况,被拘留人家属可向公安机关上级部门反映,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被拘留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