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结婚六年正常共同生活后离婚,给付方不能仅以支付过彩礼为由要求返还,应接受彩礼无需退还的结果。
(二)若给付方认为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需收集给付时家庭经济状况、当前仍困难且与彩礼给付有因果关系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三)收受彩礼方若遇到对方不合理的返还要求,要保留好共同生活、对方经济状况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