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审查逮捕阶段,若遇到需补充侦查的情况,应严格遵循补充侦查的法定次数和期限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都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总共以二次为限。
(二)侦查机关要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尽可能全面、有效地收集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司法程序不规范。
(三)人民检察院需加强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确保侦查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任务,保障司法程序规范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