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时间规定。在正常情况下,3日内就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遇到特殊情况,公安机关要准确界定并在延长1至4日内提请审查批准。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依法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30日。
(四)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及时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