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款以现金交付且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应尽量收集能证明借款交付的聊天记录,比如双方关于借款现金交付时间、地点等细节的交流记录。
(二)寻找知晓借款情况的证人,让其提供证人证言,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三)若借款约定转账支付但无记录,出借人可尝试提供通话录音等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出借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