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若公司欠款,不用追究前法人责任,应让公司用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可通过协商,要求公司按约定还款;协商不成,可收集合同、凭证等证据起诉公司。
(二)若前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收集其滥用行为的证据,如财务混同、过度控制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前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前法人作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出资证明等,确定其未出资情况,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