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被拘留人员,公安机关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若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要注意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提交。
(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在此期间要持续深入调查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在7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要严格遵守时间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