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同因一方违约或法定解除情形而解除,且财产转移基于该合同,按照恢复原状原则,最后接收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若中间转手方存在恶意,也需担责。
(二)若财产转移过程中有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不过可向转移财产的违约方索赔。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