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要严格遵守十二个月的最长期限规定,做好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避免超期。
(二)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应留意取保候审的期限,若发现超期,可及时要求解除该措施。
(三)当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司法机关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