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及时送看守所羁押,最晚不超二十四小时,送押时间就是拘留起始时间。
(二)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一般在拘留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三)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
(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至三十日。
(五)检察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决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