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后宅基地所建房屋归属分情况确定,婚内共建为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一方婚前建造属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有添附行为的添附部分对应价值可分割,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可能无宅基地使用权但可获房屋价值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均等分割是合理原则。双方可先协商解决房屋归属,给予另一方补偿;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考虑双方对房屋建造的贡献等因素判决。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建造方。若婚后另一方有修缮、扩建等添附行为,添附部分对应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农村宅基地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离婚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无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可就房屋价值得到补偿。若遇到离婚时宅基地房屋归属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