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保证类型: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要等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担保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直接找担保人。
(二)审查合同效力:查看主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担保人通常不承担责任。
(三)核查是否有恶意串通: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担保人可不担责。
(四)关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