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不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避免因违规被重新羁押。
(二)若发现原取保候审决定不当或案件情况变化不宜再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做好可能被收押的准备。
(三)司法机关作出重新羁押决定后,被取保候审人需配合立即执行送看守所羁押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