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者请假外出要向执行机关申请,鉴于多数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所以通常向执行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申请时要详细说明外出理由、时间、地点等信息,提交书面申请,待执行机关批准。
(三)执行机关同意后,要遵守其告知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否则已交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可能面临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逮捕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