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离婚协议后要及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避免错过流程。
(二)冷静期内双方都要保持理性,三十日冷静期结束后,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使离婚协议生效。
(三)生效后双方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四)若觉得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