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优先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通过收集销售数据、利润计算等方式明确损失。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再去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从侵权人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方面入手。
(三)若前两者都难以确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
(四)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在前面方法确定数额基础上,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当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时,等待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判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