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特殊程序,其立法的宗旨是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处在刑事与民事的交织点上,《刑法》仅仅作了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造成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争议也颇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普遍存在着重刑轻民、过分强调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标准的随意性等错误倾向,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各自的审判实践制定了相关解释和规定,但有的将附带民事诉讼等同于民事诉讼,使得案件错综复杂,久拖不决,有的与民事赔偿绝然相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影响了刑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那么民事加刑事处罚会更重吗?从立法的角度去理解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意,才能真正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率。两者罪行不能叠加量刑,通常先审理刑事案件,审理后解决民事诉讼。
《刑诉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设立的依据主要也是刑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一规定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一般是指财产被毁坏、人身伤亡造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丧葬费等可以直接计算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存在的财产、利益减损和将来必然受到的物质损失,也不排除精神遭受极大伤害的精神抚慰金及残疾、死亡的赔偿金。
其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性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其三、适用的对象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其四、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情况应是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