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中,若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先准备好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向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待复议结果出来后,若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纳税争议案件里,纳税人等需按税务机关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之后收集纳税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起诉。
(三)对于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经营者要先整理好企业经营和集中相关材料,向对应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后不服再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