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在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应立即启动解除前一强制措施的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流程的高效与准确。
(二)及时通知相关执行部门,如公安机关等,告知其强制措施变更及原措施解除的情况,以便执行部门做好相应调整。
(三)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明确说明强制措施的变更情况和原措施已解除,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此条虽直接规定的是逮捕后讯问发现问题释放情况,但体现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适用于变更强制措施后解除前一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