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要确保移送的案件材料能清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能提供合理依据说明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有逮捕必要。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材料整理要全面准确。
(二)对于检察院,审查时要严格依据逮捕条件进行判断。仔细核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若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逮捕条件,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若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避免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