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生意经营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家庭支出记录、生意收益流向证明等,以应对可能的债务问题,同时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若一方做生意未用于家庭,另一方不知情或明确反对,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另一方要保留自己不知情或反对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声明等,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