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生效执行: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判决生效后按刑罚种类送相应执行场所。短期徒刑等在看守所,有期徒刑以上送监狱。这能确保判决及时落实,维护法律权威。
(二)执行前准备:收监前进行体检,保障罪犯身体条件符合收监要求,体现人道主义及监管安全。
(三)犯罪所得处理:依法追缴、退赔贪污犯罪所得,收缴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恢复被犯罪破坏的财产秩序。
(四)服刑期间管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符合条件能假释,但贪污职务犯罪假释受限。同时执行机关开展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