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规则很重要,在申请离婚时就要清楚这两个“三十日”期限规定,避免因不清楚而错过时机。
(二)夫妻双方要提前沟通好对离婚的态度和想法,防止一方想离另一方在冷静期反悔。
(三)如果确定要离婚,在第一个三十日期限届满后,要提前规划安排好时间,确保第二个三十日内共同去申请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