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制来操作。若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就由董事会进行决策;若规定由类似股东会的方式决策,因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应作出书面决定。
(二)股东作出的书面决定要签名,并将其妥善备置于公司,以留作记录和证明。
(三)若担保对象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不符合一人公司为他人借款担保的常规情形,但从规定原理来说,若存在特殊关联情况要遵循经股东会决议等规则,不过一人公司在此要结合自身特性规范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