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人员,在判断贪污罪主观故意时,要从认识和意志两方面入手。在认识因素上,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自身行为侵犯公共财产权和职务廉洁性,对贪污对象性质和来源是否明确。例如查看其工作中的接触范围和对财物的了解程度。
(二)在意志因素方面,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查看其行为手段是否有掩饰痕迹,如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
(三)还要结合财物处置情况,若财物被用于个人挥霍、隐匿,可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依据。同时关注事后表现,若有逃避责任等行为,也能辅助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