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申请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在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条件时,向公检法机关提出申请。
(二)若已被监视居住,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避免因违规导致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三)若认为监视居住适用不当或出现新情况可解除,相关人员可向执行机关反映情况,申请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