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监视居住的人来说,一定要清楚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就是活动范围限制地,没有执行机关允许,绝对不能离开。
(二)不能随意和他人见面或者通信,这是为了案件顺利侦查,自己要自觉遵守。
(三)司法机关传讯时,必须马上到案,积极配合询问。
(四)绝不能用各种手段干扰证人作证,更不能去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和他人串供。
(五)按照要求把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留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