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提前解除合同条款的情况是:
(1)合理设置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对于一些提前终止合同不会对双方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可以约定一方经提前一段时间发出通知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然而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提前终止合同可能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通常只能基于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即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守约方合同解除而终止。在设置时,应当明确约定出现哪些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对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不能约定得过于宽泛,否则将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责任,也亦使得守约方利用该条款擅自解除合同。
(2)存在多个有关联的合同时,应当注意终止条款对关联合同的影响与衔接问题。例如,在同时存在框架合同与具体合同时,框架合同终止,需要考虑具体合同是否还可以继续履行;相反,某一具体合同终止,需考虑对框架合同及其它具体合同的影响。
(3)妥善安排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外,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其他需要善后的问题。例如,设备租赁合同中,合同提前终止可能涉及剩余租赁期限所对应的租赁费用的结清及返还,设备的返还,应当在终止条款中做出明确安排。又如,服务合同中,应当对已预付、未发生的服务费用返还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