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盗窃犯指认赃物,可保留相关指认的证据材料,如指认过程的笔录、视频等,以便在量刑时能向司法机关证明其主动坦白、悔罪的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说明指认赃物这一情节,强调其悔罪态度,争取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盗窃犯指认赃物有主动坦白、悔罪表现,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