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受害者,在简单偷窃案适用简易程序超过30日仍未出处罚决定,可向派出所询问原因,了解案件进展是否出现复杂情况导致延期。
(二)对于复杂案件延期,受害者也有权定期跟进,确保警方积极开展调查工作,比如现场勘查、询问证人等工作是否有序进行。
(三)若怀疑案件久拖不决存在不合理情况,可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要求监督案件处理进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