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受理运输毒品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和犯罪事实,确保准确判断案件情况。
(二)当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应追究刑责时,及时提起公诉,保障司法程序推进。
(三)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合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权力,补充侦查不超两次且每次一个月,使证据更加完备。
(四)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司法公平与严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