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性质单位中从事公务的采购员,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清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严重后果,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采购员,在履职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行为正当合法,杜绝任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所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采购员,虽然一般不构成贪污罪主体,但也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诚信履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