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移送时的重新取保候审,受案机关要重视重新作出决定这一环节,认真审查保证金数额和保证人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二)重新确定保证金数额时,要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考量。
(三)明确重新取保候审期限需重新计算,并及时准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保障其知情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