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不想离婚了,那么要在三十日内,带上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到当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若超过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双方还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等同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离婚就得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