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要明确其改变的情形属于上述三种中的哪一种,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当复议机关改变主要事实和证据时,要找出原行为认定事实和证据的错误之处以及复议机关重新认定的不合理点等证据。
(二)若对复议决定不服要提起行政诉讼,要清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准备好诉讼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虽原文表述与上述情况不同,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