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检察院退侦二次后,警察应重新审查案件证据。若证据仍不足以支持起诉,且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犯罪事实,需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与检察院沟通,考虑撤案。
(二)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若有此类情况,应当撤销案件。
(三)在侦查过程中持续关注是否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一旦发现应马上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