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积极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改态度,同时可留意立功机会,比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等,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如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应当获得减刑。
(二)了解减刑限制。若被判处有期徒刑,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关注具体减刑幅度。需结合原判刑期和自身服刑表现来确定具体减刑幅度,与监狱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