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在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前,夫妻双方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二)共同申请: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三)度过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天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
(四)再次共同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