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告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时,要积极收集能证明权利人长时间未行使权利的证据。比如通信记录显示权利人多年未联系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是相关业务往来记录中没有体现权利主张等。
(二)要是原告反驳诉讼时效抗辩,主张中断、中止情形,就要准备好相应证明材料。若主张中断,要保留好催款函的发送记录等;若主张中止,需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这体现了哪方提出诉讼时效主张,就由哪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