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性质上的凶器,要明确其范围界限,像枪支、管制刀具这类典型专门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特征明显,在实际认定时要注意核实其来源合法性等情况。
(二)对于用途上的凶器判断,要全面分析犯罪现场。从物品本身的杀伤性能考量,比如普通木棍和带尖刺的木棍杀伤程度有别。再看使用方式,用力挥舞和随意比划对人身安全威胁不同。最后确定犯罪人主观故意,是否有伤害被害人的意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