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期徒刑罪犯而言,要积极把握减刑机会。在狱中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通过良好的行为表现争取获得减刑资格。
(二)若想争取假释,除了满足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条件外,更要时刻保持良好的改造态度,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确有悔改且不再有犯罪危险。
(三)明确法律限制,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不要心存假释的侥幸,应更专注于好好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